(1990年5月26日国家体委、国家保密局发布) 第一条 体育工作中。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,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: (一)妨害体育工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; (二)对我国举办或参与国际体育活动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构成威胁的;J (三)妨害优秀运动队或优秀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发挥优异水平的; (四)对我与港、澳、台之间以及对外体育交流中带来不良影响的; (五)危及体育交流中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安全的; (六)使体育对外经营谈判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; (七)给重点部位、重要人士的安全带来危害的; (八)给体育信息系统的安全、可靠带来威胁的。 第二条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: (一)绝密级事项 1、我国举办将国际体育活动中反恐怖、破坏事件的部署及安全防范措施; 2、体育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。 (二)机密级事项 1、体育工作中不宜公布的涉及重大政治、政策问题的事项; 2、我国优秀运动队独有的或处于世界尖端水平的训练方法和手段; 3、用于提高运动员身体机能的独有的中草药配方、传统处方和技术措施; 4、体育团、队出国访问的安全保卫方案; 5、体育外事活动中内定的政策、策略; 6、与港、澳、台地区开展体育交流的内部政策、策略以及涉及重要人士安全的事项; 7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。 (三)秘密级事项 1、党和国家领导人、外国政府要员观看体育比赛的安全保卫方案; 2、易燃、易爆体育器材仓库的安全保卫措施; 3、优秀运动队的训练计划以及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阵容设计和技术、战术方案; 4、我国特有的体育科研成果的关键技术; 5、我国独有的或对国外实行保密的体育训练设备; 6、体育业务的秘密情报; 7、在国际体育交流中,我方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; 8、体育对外经营中的谈判预案。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26日起生效,国家体委1987年制定的《体育工作保密暂行规定》中有关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规定同时废止。 |